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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慈善协会章程

2022-11-01 00:00

延川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延川慈善协会(charitable association Yan chuan county缩写为ZHI DIAN CHAPIPY),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组成,是志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助学助残、赈灾恤病为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中大家公认的最困难的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延川县民政局,接受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延安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⑴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延川县慈善协会基金会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不幸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救助和精神抚慰。

⑵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延川县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⑶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住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⑷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⑸公益救助。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⑹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⑻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⑼指导县内慈善组织,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⑽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性会员、特邀会员。

会员条件:

    ⑴拥护本会章程。

⑵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志愿申请加入本会。

⑷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吸收全国和港澳台地区志愿加入本会人士为特邀会员。

⑸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性会员;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吸收全国和港澳台地区自愿加入本会人士为特邀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⑴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⑴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会的活动。

⑶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⑹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执行本会决议。

⑵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⑷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会员要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退会需书面报告本会,交回会员证,一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有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协会应设党组织,党员超过3人要设立党小组,人员较多要成立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两名,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党员学习,开展党建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

⑴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它议案。

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⑷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⑸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视频的方式召开。理事会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⑴执行理事会决议。

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⑶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⑷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⑸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制定重要制度。

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⑺筹备召开理事会。

⑻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⑼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要由会长决定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⑴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⑵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⑶决定副秘书长、各项目正副部长的任免事宜。

⑷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项目部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热心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成立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委员两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需要任职的按干部任职报批程序,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⑵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⑸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⑴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⑵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⑷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建会时,政府拨来的资金为创始的永久基金,存入银行或借贷给政府单位的企业不动本取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创始基金时,需经理事会批准,团体捐款在20万元以上者,个人捐款在10万元以上者,本人要求作为基金的,也要存入银行或借贷给政府单位的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不动本取息。若要动本时必须经捐款本人同意,按照捐款人意愿开展救助活动。其它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为救助金,按政策分批开展救灾、安老抚孤、助残助学等救助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主要包括境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利息。

⑹政府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中的收入。

⑺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由财政补助,不足部分从慈善基金利息中列支,或由捐助资金中提取,提取管理经费不得超过捐赠资金的10%。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财产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向理事会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请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终止活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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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1-811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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